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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立法"厚待"见义勇为者 最高奖励可达48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2日 13时56分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2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奖励。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修订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公民”改为“人员”,解决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实施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问题,避免了这三类人在见义勇为之后面临的尴尬。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解读,我国的优待抚恤和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由户籍所在地实施。实践中,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往往不在户籍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表彰由行为发生地进行,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扩大表彰范围。所以,新《条例》则明确: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管辖责任明确,便于操作。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民政、安监等救灾、救援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负责申报。为防止漏报,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或他人可以要求上述部门申报。规定了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还增加了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解决渠道。

    梁渝南介绍,新《条例》特别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集体(群体)经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分级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模”称号,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按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如按照2010年云南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为48万余元。而对有一定贡献的,则有县级政府表彰,一次性发给2000员以上奖金。

    新《条例》还从各个方面激励见义勇为行为,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享受照顾,明确了受伤、牺牲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的解决渠道和治疗、康复期间享受原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受伤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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