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2月1日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规定每年6月第一周为自治区环境教育宣传周。
《条例》还规定,各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都要开展环境教育教学,配备环境教育师资力量或课外辅导员,并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将环境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将环境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是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环境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环保部等有关部委和国内一些知名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多次听取和征求了区内外有关部门和高层次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该条例的制定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空白,对于推进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