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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办法: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将被追究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5日 11时18分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今后,厦门政府部门发布适宜公开的“红头文件”,市民不仅可以了解,还可以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进行“点评”。与此同时,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记者4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厦门市刚刚出台《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公众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以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追究责任。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根据新出台的《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具体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等。 

 
 
 相关链接
· 厦门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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