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过二审,近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10.2万公里,拥有机动车196万辆,驾驶员230万人,年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4万多起。仅今年前三季度,兰州市新增车辆55760辆,平均每个工作日新增机动车284辆。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日趋饱和,平面交通、人车混合交通为主的现状短期难以改变。
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告诉记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很多问题,如:道路等级和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效率低、交通事故高发、处理难度增大等等,这些问题都急需从法规层面作出调整和规范。
这次即将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比如:
车祸赔偿,城乡遇难者“同命同价”。《条例》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校车司机须连续3年安全驾驶。《条例》规定,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
开车打手机受罚200元。《条例》规定,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将一律处以200元罚款。
行人故意撞机动车负全责。《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