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福建省纪念物业管理改革发展30周年暨表彰大会上了解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于12月起开始实施。《规范》明确了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并对当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前期物业和开发商因公共设施配备问题互相推卸责任等,《规范》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在现场查验的20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查验应形成书面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针对物业和业主闹矛盾、物业未进行交接连夜撤场等问题,《规范》明确,退出的物业在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承接物业项目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清点验收,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交接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
针对小区内停车收费等问题,《规范》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