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青海医疗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将获重大疾病二次救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9日 11时30分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深入推进青海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的认定,决定开展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并就加强全省医疗救助能力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建立了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即对患癌症、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重点保障对象,扣除自费部分,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3万元的,予以二次救助,救助上限每人每年3万元,救助标准为个人自付部分的50%。

    《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提前预拨,定期结算,凭证入院,出院即报”的住院即时结算办法,实现救助关口前移,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作,不断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无钱入院导致的看病难问题。近年来,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救助覆盖面已从城乡低保对象等传统民政对象扩大到了普通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城乡统一,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在完善全省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医疗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作者:张雅宁)  

 
 
 相关链接
· 北京再次提高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 贵阳:6种常见疾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 南宁慈善总会开展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活动
· 内蒙古:参合农牧民患四种重大疾病可享救助
· 河北:4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减轻患者负担
· 4.2万名四川孤儿再次获得重大疾病公益保险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