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自12月10日起,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同时,规定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维修业务。(记者 赵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