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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制定办法 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4日 09时28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建立完善的政府预算体系,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从2012年起,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办法》要求,在收入预算的编制上,要根据历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按照收入项目分项测算编制;在支出预算的编制上,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要严格按照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标准逐项编制,属于项目支出范围的,要严格按照各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经评审论证后逐项编制,并要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具体项目。执行中,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日常财务活动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目前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存在的编制范围不够全面、收支预算较为粗放、约束力不强、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缺乏衔接和配合等问题。(王业伟 记者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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