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小城市培育的决策部署,浙江省发改委立足职能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力助推小城市培育发展。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规划支持力度,优化空间布局。优先将试点镇的规划区范围,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点开发区块,并在相关规划中加以落实,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将试点镇的公共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服务业、社会事业、农业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级各类专项规划,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是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促进结构转型。积极支持试点镇发展商贸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旅游休闲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支持试点镇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物流项目。深入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支持试点镇发展特色服务业和面向“三农”的服务业。优先支持试点镇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大中型沼气工程。支持发展生猪和奶牛规模养殖。大力促进农村承包地流转,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农业,建设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大力促进试点镇工业功能区与全省开发区(园区)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与工业功能区进行整和提升,做大做强产业发展平台。积极鼓励试点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
三是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试点镇的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试点镇国道改造建设项目的前期指导,支持城乡道路建设,到2015年实现试点镇对外交通有二级及以上公路。加快试点镇电网改造升级,积极配合电网“上改下”,大力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将试点镇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水利建设、工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业发展等建设工程,优先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并按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将试点镇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列入《浙江省重点吸收外资项目》,并在各类招商活动中重点推出。
四是加大金融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外政府贷款,优先向试点镇倾斜。支持试点镇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安排一定的融资建设项目。积极支持试点镇申报国家产业专项资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省公建资金向试点镇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向试点镇倾斜。
五是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激发发展活力。继续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分期分批扩大管理权限,对地市审批的对外交通项目管理权限,建立试点镇直接审批制度,并协调解决项目资金和土地。支持试点镇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扩权事项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加大扩权事项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建立扩权事项的高效规范运作机制。优先将试点镇列为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申报名单,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批准。大力支持和指导试点镇开展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巩固扩大改革成果。
自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以来,浙江省发改委始终坚持把制定出台扶持政策作为加快小城市培育的强大动力来抓,在出台本部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切实履行省中心镇协调办职能,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同编委办、法制办出台了《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指导意见》,会同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下放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权限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的若干意见》。督促27个县(市、区)全部出台了以“五大服务平台建设、四项重点改革、土地要素保障、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为主要内容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