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2日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继2010年3月省调高个体户缴纳个税核定征收盈利点后,今年再度调高这一标准。
根据新规,自今年1月1日起,省地税部门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将原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各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将惠及16万个体工商户,一年减免个人所得税2.8亿元左右。(记者何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