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针对扶残助残资金瓶颈,安徽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有了可靠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这一条例还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数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将每年度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