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2011年第四季度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5.6%,达到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的条件。2月2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部署本次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本次低保对象发放标准为:5.6%×4.5×当地月低保标准;其他生活困难对象价格补贴金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的50%发放。此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要求在2月29日前完成,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补助1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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