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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意见》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17日 10时16分   来源:陕西日报

    为了进一步促进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并持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近日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从政策和资金上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力促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设立3亿元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方面。

    实施分类管理。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向民办高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允许其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落实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提取风险保证金,统一存入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账户。风险保证金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学校终止办学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

    扩大民办高校办学与招生的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民办高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

    积极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开展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记者 王晓阳 郭妍 实习生 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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