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遇春寒 供暖延五天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保证室温不低于18℃
2011至2012年度供热期本应于15日结束,但鉴于近期本市受冷空气影响气温较低,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于1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延长5天供热,并确保供热温度达标。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天津市还将有冷空气天气过程,气温仍然将在低位徘徊,为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市供热办决定将供热期延长至3月20日24时。延长期内,各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要保证居民室温不低于18℃。市、区两级供热办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延长期供热温度达标。 (记者苏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