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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行新碘盐标准 食盐加碘含量调整为25mg/kg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16日 09时37分   来源:福建日报

    3月16日起,福建省开始实施新碘盐标准,食盐加碘含量标准从原先的35mg/kg调整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

    据介绍,为消除碘缺乏病,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令),福建省于1995年起福建省范围内供应碘盐,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2000年,福建省碘盐的碘含量按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3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5%。通过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福建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新的《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规定食用盐碘含量所选择的加碘水平为20mg/kg、25mg/kg、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此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确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福建省组织有关专家就福建省食用盐加碘含量进行了论证,根据目前居民碘营养状况实际,决定调整食盐加碘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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