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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3个问责办法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7日 11时08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3月26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获悉,宁夏日前下发《宁夏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宁夏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宁夏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宁夏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擅自设立收费、集资、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以各种名义下达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的;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违反规定乱发奖金实物等。

    在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在办理群众查询、申请等相关事项时,存在生冷硬横、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现象,或者一次告知不完整、指导不明确,造成群众重复查询、申请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脱离而实际上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和资金发放奖金实物,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并为中介机构和协会创造不合理收费条件的;以收费为目的,强行组织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参加培训、考察等活动的;对本部门、行业内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等。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的;不持证或者不亮证执法的;超越权限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的;以执法名义向执法对象摊派、索取财物或者要求赞助的;违反规定使用司法机关强制手段执法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违反规定扣押物品、证件或者造成被扣押物品、证件损毁、丢失的;违反规定占用执法对象财物、使用人力或者报销费用的;以罚款为目的,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出具法定文书、法定票据等。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公办教育领域、卫生医疗和食品药品领域、涉农领域、涉企领域等方面应当问责的行为。

    另外,按照《宁夏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擅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吃拿卡要或者在服务管理对象处报销费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将被问责。而《宁夏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公职人员有“庸懒散软”行为的,将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进行问责,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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