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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从五方面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5日 10时28分   来源:广西日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五方面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据悉,此举是为了确保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化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

    ——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应收未收的,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能通过年检,不能延续登记发证或新立发证;已领取采矿许可证、未按期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分区开采期未到但已跨区开采的,视为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给予处罚;对应分期续交保证金但年检当年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不得通过年检。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矿山年检。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治理恢复矿山的,或者未达到恢复方案要求的,不得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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