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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公安机关干部常见过错行为规定"十条问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5日 13时30分   来源:海南日报

    近日,海南省公安厅印发《省公安厅处级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常见过错行为规定“十条问责”,预防责任问题、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

    据了解,“十条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其他应实行问责的等。

    问责内容涵盖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常见的过错行为,根据被问责内容的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响的不同,在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基础上,该《办法》还规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问责情况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使问责措施更具严肃性,确保问责取得实效。

    与此同时,省公安厅还印发《关于厅属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厅纪委全委会述廉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处级干部任职前厅政治部听取厅纪委意见试行办法》等制度。(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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