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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感受温暖--陕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综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2日 08时39分   来源:陕西日报

    为了填补医疗保险的“制度空白”,着重解决城镇“老、残、穷”等弱势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陕西省制定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从2007年至2011年底,陕西省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551万。

    5年来,随着制度的从无到有,保障水平的从低到高,过去,被排除在“医疗保障大门”之外的城镇居民,享受到了越来越完善的医保服务,感受到了真真切切的政策阳光。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72岁的低保户马淑兰大妈高兴地说:“现在,再也不害怕看不起病了!”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以前,陕西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广大农村,也普遍建立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城镇居民,如在家的妇女、孩子、老人等普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为了实现人人就医有保障的目标,2007年陕西省制定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出台后,陕西省率先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咸阳三市为国家试点城市,延安、榆林两市为陕西省试点城市。据统计,当年,全省参保人数就达49.25万人。

    2008年,全省11个市(区)全部被列入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范围,全面开展此项保险试点工作,提前2年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2010年全面推开试点的目标,并全面实行了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2009年,陕西省又出台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将陕西省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真正实现了城镇所有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当年,政府对参保人员每年补助不低于80元,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再给予一定补助。

    解决了政策的从无到有后,陕西省又把侧重点放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上。2011年,陕西省要求各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实行按病种支付等措施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目前,全省居民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为了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省上统一明确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和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等6类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本市限定费用的75%。同时,全省统一了50种疾病,要求各市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支付比例。政府对参保人员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00元,今年将达到250元。

    当“温暖”的医保“政策阳光”照到每一名居民群众身上时,欢欣和笑脸成了大家共同的表情。碑林区劳动保障所所长润敏说:“过去,我们到居民家里宣传医保政策时,群众很不理解,很冷漠。现在,当我们上门为老弱病残人员办理参保服务时,群众对我们都是笑脸相迎。”润敏说,在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致力改善民生的理念和决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记者  李艳  实习生  杨春芳  通讯员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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