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福建省党员干部要积极带头报备房屋出租信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2日 09时12分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近日联合下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管理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

    规定要求,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应在房屋出租或停止出租后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并同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可登录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或发送手机短信到12110001,或拨打语音电话96110,进行房屋出租备案并申报承租人信息,也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如果发现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规定强调,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前应当向所属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将党员干部出租房屋信息报其所在党委备案。纪委、监察机关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的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是否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作为党员干部考核奖励、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的依据。

 
 
 相关链接
· 福州海关向福建省文化厅移交7154件珍贵文物
· 福建分析汛期天气态势 通报全省防汛备汛情况
· 福建省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会议26日在福州召开
· 福建:水土流失区土地整治获2.1亿元补助资金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