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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发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7日 13时54分   来源:天津日报

    从天津市残联获悉,日前,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继续申请补贴,最高可享受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

    据了解,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对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残疾人,给予2000至6000元的就业补贴,对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不分合同期限长短,采取一次性补贴,出现了个别新招用残疾人的单位在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造成残疾人就业不稳定。为此,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稳定残疾人就业,按照单位与新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连续性的补贴。

    天津市残联工作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若用人单位招聘一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合同期满3年可获得就业补贴29232元,与原政策最高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元相比,多了23232元。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在岗工作,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市残联举办的职业培训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以及其他残疾人就业的,可根据招用残疾人的补贴类型、合同期限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总额的15%至60%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记者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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