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青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采取多项有力措施,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问:《实施意见》中下放了哪些审批权限?
答:按照“中心下移,权限下放”的原则,省安全监管局在以往下放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下放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基本做到了“应下尽下”,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开采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不含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危险性较低的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砂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州(地、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审批事项下放至州(地、市)安监部门实施。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审批事项下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3、社会办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州(地、市)安监部门实施。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至州(地、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5、三级以下尾矿库(不含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至州(地、市)安监部门实施。
6、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监督管理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问:《实施意见》从哪些方面着力优化了办事程序?
答:《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着力优化了办事程序:
一、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简易程序,即建设单位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申请试生产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个环节,不再编制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告,但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内容。
二、开采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不含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和危险性较小的砂石厂、粘土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核批复调整为登记备案。
四、对许可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微企业,经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后,由企业直接到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换证,安全评价报告只在发证机关备案,不再进行评审。
五、对已经取得现场安全验收合格批复的采砂场、粘土矿,在州(地、市)安全监管局下达的验收批复文件(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
六、为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可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七、规范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开展安全验收时,应以《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规定为准,不得将无法律依据的任何检验检测及审批事项列为安全验收的前置条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相关检测检验证明及审批事项,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及时完成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书,保证按国家规定完成相关手续。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要缴纳规定的工伤保险外,不再要求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