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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7日 13时06分   来源:大众日报

    5月31日下午,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记者、民警和其他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担任报告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之前,在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有的手机用户能够接收到预警信息,有些用户则没能接受到相关信息。条例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与互救能力。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社会资源的应急征用不可避免。对此,条例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记者 李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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