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是,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经验与做法,分析当前气象事业发展对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需求,探讨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共同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加快推进我国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6月15日,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图为会议现场。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气象局副局长许小峰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辞。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庆喜、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案室副主任岳仲明、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全国人大农委调研室主任周晓东、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等出席会议。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许小峰主持会议。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此次会议是中国气象局首次召开的全国地方气象立法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地方气象立法的成效和经验,交流探讨推动地方气象立法的思路和举措,共同开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庆喜讲话。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多年来,气象立法工作有力保障了中国特色气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为中国特色气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每年都组织气象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气象法》的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讲话。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中国气象局始终把部门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作为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地方气象立法对落实《气象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依法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气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66部,政府规章89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特点、经验和成效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好。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多方面积极配合,制度化的成果越来越多。立法领域不断拓展,专项立法日益增多,确保了气象相关职能的履行。科学立法的理念广为接受,开门立法形成常态,立法质量越来越高。
郑国光指出,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实践证明,地方气象立法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气象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为国家气象立法进行了前期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发展气象事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
会议主席台。中国政府网 宋岩 摄
郑国光强调,要抓住重点,着力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气象部门要把握立法工作特点,遵循立法规律,根据职责要求,协助、配合各级人大和政府做好气象立法工作。主要应做好六方面的工作:着力增强气象立法项目的创新性;着力增强气象立法的前瞻性;着力增强气象立法法案起草工作的规范性;着力增强气象立法调研论证的科学性;着力增强气象立法的民主性;着力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会上,河南省人大农委、重庆市人大农委、吉林省法制办、青海省法制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等有关同志与参会人员就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经验作了发言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法规处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记者 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