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召开的关于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由省级财政自筹资金,提高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青海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0元,由55元提高到85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
提高标准后,全省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以上人员共计36.5万人,提标月需资金1095万元,年需资金13140万元。提高标准后, 青海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从西部十二省(区、市)中游跃升至西部前列,青海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调整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群众的亲切关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记者/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