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务督察,一支特殊而又略显神秘的队伍。
如果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看作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那么他们就是这条生命线最坚定、最敏锐的守护者;
如果把警风警纪看作公安队伍的面孔,那么他们就是最细致、最严谨的“美容师”。
他们被称作“管警察的警察”。对于这些“警中警”来说,1997年6月20日这一天注定要被铭记。这一天,《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部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的创立,也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15载春秋,光阴荏苒。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共建立督察机构3000余个,已有专职督察民警1万余名。督察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创到规范,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公安工作的发展相伴相随,在探索中前行,在创新中发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15年来,全国警务督察部门和广大督察民警积极履行“查纠、防范、服务、保障”职责,为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两拨千斤——
以督察抓落实保政令警令畅通
2011年5月,一场惊心动魄的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战斗拉开了序幕。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作用,营造了“全警动、全民动、全国动”的追逃抓逃氛围,对在逃人员发起凌厉攻势,取得显著战果。
这只是督察部门“四两拨千斤”作用的一个缩影。事实上,紧扣重大警务部署抓落实,是督察工作的第一要务和本质特征,也是督察工作一大显著的特色和亮点。正是在抓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的过程中,才最能体现督察存在的价值。
15年来,在抓落实中,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坚持闻警即动、随警作战。从贯彻落实中央及公安部党委的各项精神,到“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从追逃打拐、打黑除恶、禁毒人民战争、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清剿火患”战役、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等专项斗争,到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博鳌论坛、上合组织峰会等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都有督察参与其中,组织明察暗访,强化专项督察、现场督察,狠抓问题整改,促进工作落实,保障决策部署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针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警务督察部门不断创新方法,强化力度,努力通过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实现督察战斗力的提升。
在实践中,各级警务督察部门更加注重抓延伸、抓拓展、抓源头管理,更加注重从个案入手发现解决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加注重提供服务,帮助解决困难,推进源头治理,督察抓落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越来越明确,“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督察抓落实的能力不断提升,效能越发凸显。
现场进行时——
强化现场督察促进执法为民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什么?15年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始终把这个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施行。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警务督察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现场进行时’,要在事前、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相关负责人说。
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过程现场督察中,坚持预防在先,前移监督关口,切实发挥督察预警防范的特殊作用。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加大事前、事中防范和查纠工作力度,开展对留置措施适用和留置室管理使用情况的集中督察,组织对关乎公民人身安全权利执法环节的专项督察,实行命案信访举报首接责任制和直呈制,落实督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与110联动对群众投诉现场出警处置机制,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查处,探索采取强制措施报督察备案、执法督察量化考核、向基层执法单位派驻督察联络员及督察民警凭证件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也被积极运用到网上督察机制的建立健全中来。目前,全国过半数省份已经基本建成了集音频督察、视频督察、执法业务督察等为一体,省、市、县整合联通的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各地警务督察部门不断加强网上督察系统实战应用,紧密围绕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将网上督察与现场督察有机结合,及时发现查纠民警在执法办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效提高了对执法突出问题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的水平和能力,极大地增强了督察监督的效能。
管警察的警察——
“揪辫子”非目的监督维权并重
狠抓警风警纪,不止明察,还要暗访,这是一些民警“闻督察色变”的重要原因。
“督察民警基本是‘包公脸’,督察时不打招呼,很多时候人都回去好长时间了,我们才知道。”一名地方民警坦言,“来无影去无踪”的督察让他们很“紧张”。
对待群众“冷硬横”、内务管理“稀拉松”、办公场所“脏乱差”,一度是公安机关部分一线所队和基层“窗口”单位的顽症。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针对这些问题,持续在一线开展明察暗访,先后组织“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专项督察、1000个基层所队专项检查等活动。特别是2010年2月至12月,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经过强力督察、跟踪问效,一大批长期存在的违规问题得到了整改,一批制度机制得到了建立完善,一批影响制约警车、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保障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持续近一年的专项治理,进一步树立了公安机关令行禁止的良好形象,向群众展示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坚定决心。
从对警容风纪的一般性暗访督察到对涉黑涉恶等深层次问题的蹲点暗访督察,从部警务督察局百县暗访、千个基层单位大访查,到河南的“中原督察风暴”、辽宁的大接访和“三基”工程集中督察、北京的命案侦破督察、江苏的执法预警督察,从地毯式督察、跟踪督察到全国大范围的集中交叉督察和当前正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的网上督察,从公安部工作组、督导组到派驻督察队,到在地方公安机关推广实行派出督察工作机制……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主动化解纠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力促进了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使督察工作根植于群众之中。
“督察民警一定要树立服务意识,督察的目的并不在于‘揪辫子’,而是在查找问题的同时,客观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京这样告诫督察民警。
督察不仅是抓队伍建设的队伍,也是服务队伍建设的队伍。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监督与维权并重,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通过督察及时制止民警违法违纪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澄清不实投诉,还民警以清白;督促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打击惩处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为受侵害民警立功受奖、纠正错案、恢复名誉,建立实施为被诬陷民警正名、慰问受侵害民警、重大袭警事件新闻发布等制度机制……2011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把民警维权工作正式写入条例,标志着督察维权工作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监督就是关爱。多年来,正是由于警务督察部门在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同时,带着深厚感情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有力夯实了督察工作的警队基础。
学习不能停止——
强化自身建设坚持创新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32个省级公安机关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警务督察总队,各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也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机构建队工作,确保了警务“活动开展到哪里,督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然而,随着形势与任务的发展,民警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督察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对督察民警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们的学习是不能停止的。作为督察民警,不但要掌握督察自身业务,还要学好公安机关各部门的专业知识,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积累,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督察工作的客观需要。”一名督察民警说。
督察队伍建设是督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是督察事业发展进步的永恒主题。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狠抓督察岗位练兵和教育培训,使督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编写出版了《警务督察工作基础训练手册》《公安警务督察》《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实用手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释义》等书籍,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督察培训教材体系,每年定期组织全国督察处(队)长培训班,已培训学员千余名;各地警务督察部门也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开展多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多层次、高密度举办新任警务督察民警和督察专项业务技能应用培训班,加强督察岗位练兵,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提升了督察队伍执法执纪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前进的动力。15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需要,努力把实践中的基层首创的经验集中起来,把零散的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并上升为机制制度推广开来,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所规定的督察职责任务进一步落实到有关的配套制度中。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认真总结提炼近年来在大型活动安保督察、派驻督导、办理群众投诉等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形成了《公安机关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现场督察工作办法》《公安部派驻督察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实行派出督察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投诉工作指引》等一批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地警务督察部门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将督察实践提炼深化为现场督察工作规范、执法督察标准、督察结果运用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督察工作周报告月通报、督察量化考评、督察工作责任区、基层督察信息员等制度措施,进一步推动了督察事业的长足发展进步。
15年来,督察系统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共有2万余人次和6000余个集体立功受奖,督察队伍的发展壮大为全面履行督察职责提供了根本保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国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契机,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为保障和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