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和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这是7月24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恰逢其时,十分必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3年,辽宁省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这必将带动辽宁全民健身事业出现一个飞跃式进步,有必要制定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辽宁的全民健身工作在群众体育组织体系建设、群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群众体育活动推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有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推动其发展。
有的委员认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应更集中体现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推动的原则,这方面的内容还应很好地研究,包括社会力量的投入,政府应给予怎样的鼓励和支持,都应该在条例中体现出来。
有的委员建议,群众性的健身活动主要在社区,新开发小区应留出群众健身的场所,中小学校也应该增加学生的健身活动时间,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对于财政投入健身的具体化问题,有的委员建议,基于辽宁省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收入已经相当可观,按人均1元全民健身经费来计算,省财政每年应投入约4300多万元;对于条例中每年8月为健身月,8月8日为健身日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只要保留一项即可,因为健身月健身日的规定只是文化符号,旨在号召全民活动。(记者 姜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