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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亭强调落实职责 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31日 16时11分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7月30日,商务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出席会议,并就工商部门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提出要求。

    刘玉亭说,《条例》将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其目的、意义和规定,明确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行为规范和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前一时期积极参加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比较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把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行为,努力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刘玉亭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登记文件。对于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工商部门要认真审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有关登记文件,对未取得资格证书和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或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在《条例》施行前经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应要求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凭根据《条例》规定换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原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对于到期未提交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刘玉亭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综合运用市场巡查、信用分类监管等手段,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期限的检查,对即将到期的,要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资格证书。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调查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工商部门要认真核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注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运用,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

    刘玉亭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加大对外派劳务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行为。加强对外派劳务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发布行为,及时向社会发布提示公告,提醒劳务人员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刘玉亭指出,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工商整体职能优势。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举报,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加强与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格局。

    刘玉亭最后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认真开展工作,真正把《条例》中有关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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