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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8月1日起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07日 09时01分   来源:河北日报

    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8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自8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据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介绍,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办法》兼顾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通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力求最大程度维护群众利益。

    《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开发商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办法》细化了征收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补偿方案需经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办法》对房屋价格评估进行了规范,要求省住建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原则,即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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