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9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7月3日正式实施。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新增加了对非通航水域、自用船舶及签单发航管理等制度。
据介绍,由于相关立法依据发生变化,云南省已施行20多年的原有规章与渡口及船舶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为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县、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管理职责,并对乡镇船舶、渡口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通航水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水库、公园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作了规定。针对乡镇船舶技术状况差,营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法》对船舶的登记和检验、乡镇船舶应具备的条件,租赁、委托、合作、合伙等方式经营的安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办法》借鉴了四川、湖南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对渡运活动实施现场监管,规定了签单发航制度,并细化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的职责。
据了解,目前云南省共有乡镇船舶2.7万艘,占全部船舶的91%,全省共有渡口512个。今后,这些乡镇船舶和渡口将实行由乡(镇)政府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