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获悉,《宁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开始实施,今年先在5地市设立试点推进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明年将在全区全面推开。
《办法》共23条,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的种类、房屋产权确权和登记程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条件、生态移民住房权属证书的办理、禁止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和不予登记的情形等内容。同时明确了违反《办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伪造或提供虚假申报房屋登记,骗取权属证书的;涂改、毁损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刷、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登记机关将依法注销房屋产权登记,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或责令当事人重新依法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决定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办法。今年,由5个地市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在本辖区内选择一个县(区)或镇(乡)进行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在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土地确权后,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各市县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措施,力争2013年在全区有序地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