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2次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会议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对被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对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指出,在实践工作中,个别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威,损害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一步规范相关事项。
会议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对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履行中止事由、履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会后,徐绍史主持召开了第21次部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加快推进页岩气勘查开采、第二轮页岩气招标出让、耕地占补平衡专项督察等方面工作,审议了执法监察车辆标识及外观制式等事宜。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徐德明、汪民、张少农、王世元、胡存智、张德霖等部领导出席会议。部总工程师钟自然,国土资源部机关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