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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罚30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0日 14时07分   来源:重庆日报

    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罚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月19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广泛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共有六章51条,其中包含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发放贷款的原则上,《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上,《条例》规定,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无经济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倍数,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不得违规发放贷款,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取贷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由金融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洋 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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