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下午,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研究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会议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山东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村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会议指出,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很有必要。各级政府要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建设等活动,健全完善相关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更好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会议强调,近年来,山东省审计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严肃财经法纪、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新形势、新任务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制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
会议听取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汇报,指出,要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明确省、市、县(市、区)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形成帮扶合力。要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为县乡财政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会议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