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260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设置香港独资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的请示》(粤卫〔2012〕27号)及相关材料等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希玛国际眼科医疗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申请。
二、同意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
三、该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别:二级眼科专科医院;
名称: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101号;
床位数:30张;
诊疗科目:眼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麻醉科、中医眼科专业。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院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运营后,在经济运行上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你厅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制订《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在该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七、香港希玛国际眼科医疗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该医院的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则本批复自动失效。
八、你厅应当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盛唐商务大厦101号临时作为医疗用房使用的复函》(深规土一局〔2012〕942号)规定,做好该医院的执业期限核定工作,确保所用建筑作为医疗用房使用。
九、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此复。
卫生部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