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至23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和副主任委员洪虎带领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立法调研组来青海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7月20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由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青海省人大财经委、青海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青海省内旅行社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何主持座谈会。
调研组在听取了省旅游局关于青海省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
青海省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旅游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修改提出建议。与会人员认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化服务业,在旅游立法中,一方面要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发展质量,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另一方面,要明确旅游产业的战略地位,强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规划建设、品牌打造、宣传推介、市场监管、人才培训等职能,扶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和新业态,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使旅游产业真正体现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功能和作用。
与会人员认为,旅游项目和景区建设普遍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投入不足是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难题,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内容,切实将民间资本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全方位进入旅游业,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旅游投资难度大的问题,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与会人员还就重点旅游区编制发展规划,发挥重点旅游区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功能等提出意见建议。
调研组表示对所提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在修改《旅游法(草案)》时采纳。
调研组还赴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等旅游景区、景点进行实地考察。(记者 毛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