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新形势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的适用范围、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以《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为依据,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起草、修改和论证,于今年7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条例》,企业民主管理的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无论企业大小、无论企业性质,都必须依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条例》打破了原来有关职代会制度仅限于国有及集体企业的规定。
《条例》还进一步确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奖惩情况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七项重要内容。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了公开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提薪晋级、企业管理人员收入情况等内容。
据悉,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总工会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企事业单位学习,并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 谭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