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山东省对流动人口将由以前的暂住证管理改为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同时获得更多的权益。9月28日,省公安厅就相关具体内容进行通报。
拟跨县区居住30天以上可办居住证
《办法》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拟跨县区居住3天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但旅游或者就医,可不办理居住登记;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探亲或出差,以及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可不发放居住证。
这意味着,除规定的特殊人群外,居住3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可自行选择是否申办居住证,但必须申报居住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不用办理居住证。而已经办理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可继续使用至期满,并可享受居住证规定的所有权益。
《办法》还明确,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居住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两种,办理3年期的要符合一定条件,居住证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公安厅已经制定了居住证的统一式样。目前,济南、青岛两市可以自行制作居住证,其他市由省公安厅制作。
具体到申办程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李文勇说,流动人口既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实现“足不出户,鼠标一点,事情办完”。
受益大小由市政府确定
《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其中包括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且现阶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提供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内容,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了条件,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比如,居住登记后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定。持有居住证的,可申领驾照,办理港澳通行证等。
但一些群众关注的问题比如教育、购房等,明确由设区的市政府确定具体内容。《规定》指出,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全省并没有制定所有整齐划一的具体受益条目,“规定条件”要看当地政府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幼儿园择园、好学校择校以及商品房限购等问题必须遵守地方规定。
李文勇认为,这一立法技术创新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即使是在流动人口的界定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但考虑到我省既有济南、青岛等区与区之间紧密相连的“紧凑型”城市,市内跨区人员不宜作为流动人口对待,又有淄博、枣庄等区与区之间距离较远的“组团式”城市,市内跨区人员需要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负有明确责任
近几年,山东省流动人口规模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流动人口主体已从农民工向新生代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转变。
《办法》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主动登记、告知和报送义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律责任,比如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的,要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徐曙光说,这是因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利用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目前,山东省流动人口42.5%居住在单位内部、33.9%居住在租赁房屋、9.29%居住在工地现场,赋予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报义务,既是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也是实现“以业管人”、“以房管人”的措施。《办法》强化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责任,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其服务社会的能力。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记者 张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