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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四季度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可免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1日 13时03分   来源:新疆日报

    从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规范和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规定,决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并要求所属各单位确保执行到位,不得拖延执行或以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据了解,“以上收费项目中的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含货物检验检疫费)类别中的“货物的品质检验”,其具体收费标准是按货物总值的1.5‰收取费用,这部分费用,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动物临床检疫、动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按货物总值的1.2‰收取费用,在上述期间免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按1.2‰收取费用,在上述期间免收;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如现场放射性监测费,控制在水平以内的300元/批次,在上述期间免收;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是500元/每类每个机构,在上述期间免收;查验审核费,如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的300元/每种标签(种),在上述期间免收;其他收费的机械取制样费为0.4元/吨,在上述期间免收。(记者 哈斯叶提·居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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