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下列投资管理人的报告材料进行了评估,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现予以公告。
具体名单如下(按公司名称字母顺序排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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