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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路桥年票收费办法 滞纳金不得超应缴总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3日 11时16分   来源:南方日报

    施行11年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拟将修订。日前,《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即日起至11月1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规定:年票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执行;收费使用情况要公开,等等。

    变化一

    收费标准按省府批准执行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

    不过,广州市法制办在此次修订稿的说明中指出,由于上述路桥已经不能包含目前年票制的实施范围,委托次票收费站不断调整,收费标准也可能调整。针对这一变化,《办法》将原来的规定修改为:“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执行”。

    另外,针对关于新购、新入户车辆起征计算时间,《办法》将原规定修改为: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变化二

    次票通行费单向按次征收

    此次路桥年票收费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滞纳金封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票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经常出入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的外地车辆,《办法》规定,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内留驻的,三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如果外地车辆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会如何处理呢?对此,《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处50元罚款。

    变化三

    收费使用还贷情况要公开

    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通行费征收、使用情况,《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通行费。

    另外,根据原有规定,广州市车辆年审前必须先交年费。《试行办法》就规定,广州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此,广州市法制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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