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在森林火灾扑救方面,修订草案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理念,删除了现行《办法》中“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条款,明确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辅扑救森林火灾。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交通费、误餐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支付。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抚恤政策。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革命烈士”称号。(记者 汪国梁 通讯员 宣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