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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召开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视频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5日 08时59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10月24日上午,吉林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视频会议在省政府召开。会议出台了吉林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士官服役期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吉林省境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士兵。各地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空余事业编制用于安置符合招录或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原由省安置办负责下达的部分中省直企业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仍按原规定执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尽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企业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就业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倡导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模式,促进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如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可领取地方发放的经济补助,优待金仍执行原标准。选择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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