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9月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2012年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经费248亿元,军费下达2012年军休干部相关经费15.4亿元。目前仍有35亿元的房改资金及军休干部独生子女费、遗属生活补助经费等待下达,预计今年军休安置管理经费将达300亿元,比2011年经费总额增长36%。
经反复协商,中央财政决定自2012年起,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交通费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车辆燃修费中央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各提高50%左右。调整后,军队离休干部医疗费中央财政标准为年人均9000元,军队退休干部年人均4500元;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中央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40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车辆燃修费中央补助标准为每车每年10000元。这是近十年来国家首次上调军休经费相关补助标准。

健全保险待遇·突出国家责任·强化基金监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谈军人保险法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霍小光 崔静 邹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军人保险法的立法意义何在?依据这一法律,军人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管理?针对这些问题,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回答了记者提问。 >>>详细阅读
军人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刘奕湛)7月1日起,一批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