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主体、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并根据黑龙江省实际,调整了部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办法》授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9人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市(地)政府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造成死亡1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授权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或由政府授权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批复后,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批复意见对事故进行结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意见和事故结案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了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