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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就业促进条例 5类人员就业优先安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2日 10时20分   来源:山西日报

    11月29日,《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此,县以上政府应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5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这5类人员包括:企业失业人员中的40周岁以上女性和50周岁以上男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例还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开展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指导各类高等学校的专业建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接收离校未就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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