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国食药监法〔2006〕15号)修订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规定》,并于日前印发,国食药监法〔2006〕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