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规定》提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露。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规定》明确,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
《规定》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该规定2013年2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