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4日 09时31分   来源:河北日报

    日前印发的《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河北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介绍,在河北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工程建设、地质勘测、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剧拍摄等活动需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应按省级15%、设区市10%、县级75%的分配比例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 

 
 
 相关链接
· 河北省确定应急预案保春节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
· 河北省探索建立科研与企业深度融合新模式
· 河北省下发通知要求及时救助受寒潮影响困难群众
· 河北省大部分地区迎来新一轮大风降温天气
· 河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5000公里
· 河北省流动人口办生育证件实行首接责任制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