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了《“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状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12日